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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简介 · HK

HKMA —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追踪方更新时间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金管局)是事实上的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并通过联系汇率制度(LERS,自 1983 年)管理港币与美元的挂钩。HKMA 不向零售杠杆外汇提供商发放牌照——该活动属于证监会(SFC)第 3 类(杠杆式外汇交易)授权范围。HKMA 监管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接受 HKMA 监管下居民的经纪商
管辖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
成立
1993
职权
1993 年 4 月 1 日合并外汇基金办事处与银业监理处办事处而成立。HKMA 执行《银行业条例》,通过 LERS 管理港币/美元货币挂钩,监督银行间支付系统(CHATS),并对持牌机构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消费者保护
存款保障计划为成员机构每位存款人提供最高 80 万港元的保障。《银行业条例》下的银行业行为规则规范面向客户的活动。HKMA 不运营证券投资者赔偿计划——这是 SFC 的投资者赔偿基金(ICF)。
零售杠杆上限
对零售外汇不直接适用——HKMA 监管银行业方的外汇活动(同业、贸易融资、企业对冲)和港币/美元挂钩,而非零售杠杆外汇。寻求保证金外汇的零售交易者使用 SFC 第 3 类持牌人;HKMA 监管的银行可向公司和高净值客户提供具有银行级行为标准的外汇服务。
公共注册处
HKMA 公布认可机构登记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司)和《放债人条例》登记册。请同时查阅 SFC 公开登记册了解资本市场活动,包括第 3 类杠杆外汇牌照。 打开注册处
纠纷解决
与银行相关的投诉通过 HKMA 投诉及咨询中心处理。跨界金融纠纷可使用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由 HKMA 和 SFC 共同设立,如消费者接受,对公司具约束力,最高 50 万港元。
编辑备注
HKMA 监管的银行包括汇丰香港、恒生银行、渣打香港、中国银行(香港)和星展香港——提供银行业方外汇服务和贸易融资。港币/美元通过 LERS 挂钩,使港币保持在 7.75-7.85 交易区间内,必要时由 HKMA 每日干预。零售外汇保证金交易通过 SFC 第 3 类,而不是 HKMA 银行。

我们追踪的持有 HKMA 牌照的经纪商

无经纪商

我们的数据库中目前没有持有 HKMA 牌照的追踪经纪商。